《抵税财物拍卖、变卖试行办法》2005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发布,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。是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、变卖行为,保障国家税收收入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制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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